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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12-08 下一則返回列表




【法律問蘋果】本所律師回答 勞工遭降職減薪 可這樣保權益

讀者A君問:
本人是日商公司台灣分公司員工,昨天日本主管單獨面談告知我,去年的考核成績不佳,所以必須降職等,月薪扣薪六千,請問這合乎《勞基法》嗎?公司片面告知並開始執行減薪,我實感不合理,但覺得個人要對抗公司必定讓勞雇關係緊張,請問我該如何自保權益或是有何建議呢?

莊士緯 律師 答:

要先說明的是,即使是外商公司來台灣設立分公司,該分公司仍受台灣《勞動基準法》規範。而公司欲調動員工之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所以,如讀者服務的日商公司台灣分公司僅因考核問題,片面告知員工降職並減薪,可能已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讀者因公司降職並減薪而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等有權利、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到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另外,讀者如不接受公司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權益之調動,也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自知悉其情形(得知調動或降職)之日起,於30日內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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