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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2016-11-17 09:47:21
本人和A先前是男女朋友 在交往期間A跟我借了74000元 可分手後只有還了10000元 後來就沒在繼續還錢 有去A的住家找人 可是只有看到A的長輩 有跟對方長輩說 可對方長輩也只說會叫A還錢 可後來一二個月後根本就沒拿到錢 打電話傳簡訊也不接
A目前身下沒有財產或是不動產 所騎的機車也是掛自己的爸爸 銀行戶頭也不知道有沒有錢 目前只有手機的對話紀錄 對方有承認欠我錢 可就是沒有意願還錢 是否可以打民事訴訟將A欠的錢還我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您得對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償還借款,惟如伊名下無財產,則需考量嗣後強制執行之實益,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17 09:47:21
發問時間:2016-11-17 10:40:31
代朋友詢問:
若先生過世,發現其債務大於財產,她有小孩,先生的父母、祖母及兄弟姊妹都還健在。
問題:
1.請問建議用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
2.若拋棄繼承,以後會影響她小孩代位繼承她先生父母親的遺產嗎?
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1.拋棄繼承係對被繼承人之所有權利及義務皆拋棄,限定繼承則可則否,只是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可自行斟酌。
2.對父親拋棄繼承並不會影響孫子女日後代位繼承祖父母之遺產。
以上,如有需要幫助,可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17 10:40:31
發問時間:2016-11-17 10:40:43
離婚協議書寫一個月有輛兩次探視小孩的權益,現在一次都不讓我探視,我該怎麼維護我的權益?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您可向法院請求履行離婚協議,或係直接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之探視方式。如有需要幫助,可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17 10:40:43
發問時間:2016-11-17 10:40:57
我想問的是,我上一份工作是檳榔攤,在九月底沒做了,在11/10他們要求要我還6,7,8,9月的誤差的錢共3460$,說如果我不還,要告我侵占,請問這樣構成侵占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是否構成侵占應視您有無侵占事實而定,此應由對方舉證證明之。如有需要幫助,可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17 10:40:57
發問時間:2016-11-14 01:44:26
先生因友人而牽扯到重傷害,先生當天開車前往與友人欲前往出事處,但在半路上對方卻開車撞上先生車子,先生打110報警,後來做了筆錄,筆錄上有寫到沒到現場打架,因友人才欲開車前往。
今天開簡易庭,對方卻咬我先生有到現場打人,並有人指認他,指認的人也是對方的,這樣對之後開庭有影響嗎?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當時員警是對方村里的人,車子行車紀錄器被拔走了,所以無法證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如非事實則應否認,否則可能會影響判決結果;如無證物則可找其他證人以代之,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14 01:44:26
發問時間:2016-11-09 15:14:2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關於住戶的定義如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第二十七條: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二十七條中的承租人並沒有寫區分所有權人本人之承租人,
若是社區規約沒有特別規範,
是否可以授權給社區的所有承租人呢?
只要是社區的承租人都是住戶,
那麼授權給住戶參加區權會,應當是合法且有效的,
還請您協助回覆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謝謝您。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原則上可以,但法律效果仍須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為準,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10 11:01:57
發問時間:2016-11-09 01:52:14
妳好:想請問一下就是有天b瞪了ㄧ下a,所以a跑去跟b說出來講,我打電話叫人。這樣構成恐嚇罪嗎?謝謝你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節,如僅係稱”打電話叫人”應無恐嚇危安之嫌,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10 11:02:23
發問時間:2016-11-07 17:46:46
你好,我是經營茶器販售,日前有一通路所仿冒並販售我司其中一個產品(外觀造型),由於這產品上市已經很久(2006年)當時並未去申請台灣外觀專利,但是我方有把產品各角度照相並打印在一張A4紙上,並拿去郵局蓋郵戳,這樣能當證據嘛?或是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嘛?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如該產品未申請相關專利,則該通路販賣仿冒之近似產品,應無侵權行為可言,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10 11:02:45
發問時間:2016-11-07 15:09:45
你好,我目前失業參加就職訓練時在訓練單位發生了一些問題,想詢問一下相關的自我保護。同學之間傳言說訓練單位的負責人說去向勞動署申訴的人是我,而勞動署的承辦人員回覆是不會公開申訴人的資料,因為訓練單位的負責人到處跟班上的同學說是勞動署的承辦人員告訴她,申訴的人是我已經造成了我學習上的困擾。請問一下,這樣的話訓練單位的負責人是不是已經觸法,還有可以問一下她觸犯了哪些法嗎?我應該如何自我保護?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如該負責人就此不時資訊意圖散布於眾,而該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您的名譽,則恐觸犯毀謗罪;您得對之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07 17:31:54
發問時間:2016-11-06 21:34:07
您好 家母於去年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申請後結果被判定終身無工作能力逕自退保,但家母目前仍在工作,中間我們有申請審議提供工作證明書與家母工作時相片,但勞動部最後還是以原失能診斷書內容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 駁回,現在我們要申請訴願,想問一下我們這邊要做什麼準備才對我們比較有利? 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您可檢附工作證明、診斷證明以及相關見解,如有需要幫助,可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回覆時間:2016-11-07 09: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