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何謂存證信函】:
A: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 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Q:【存證信函的作用】:
A:存證信函主要的功用在表明立場,或以意思通知、意思表示之方式使權利發生或失消滅,同時藉由郵局存證之方式保存證據,避免未來雙方對簿公堂時口說無憑。
Q:【撰寫存證信函之注意事項】
A:(一)請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或前往中華郵政網站下載電子版本,每格限寫1字。
(二)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具備,如無法製備者,應以照片或影本代替。
(三)寄送存證信函時,除每位收件人應準備1份外,寄件人應準備1份自行留存,並另準備1份供郵局留存。
(四)撰寫存證信函時,內容應簡單、清楚、明瞭,以達到寄件人想要取得的法律效果。切忌夾雜無關之事實及情緒用語,以免反遭對方利用反擊。
(五)收到回執證明後請妥善保管,以便未來作為證據使用。
(六)如果案情複雜,建議尋求具備專業之律師撰寫以確保權益。
Q:【什麼是支付命令】
A: 依民事訴訟法第588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時,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沒有在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就會發給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此時債權人就可以依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我收到支付命令要怎麼辦?】
A: 一定要理他。
如果對支付命令記載的債權沒有意見,請依支付命令清償即可。如果認為支付命令的內容有問題,不管是還錢期限還沒到、沒欠那麼多錢、賣家還沒給我貨,或是債權根本不存在,請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Q:【提出異議要如何寫理由?】
A:如要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只須在收到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即可,無須附任何理由。如不知該如何提出,可前往司法院網站下載範例。
Q:【我沒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現在對方要來查封我的房子了,還有什麼補救的方法嗎?】
A: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已經確定的支付命令不再具備既判力,債務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確認支付命令之債權不存在,並供擔保請求停止強制執行。
Q:【我收到一封資產公司寄來的遞送法院前通知,上面說我欠某電信業者錢。上面寫說某年某日要來查封我家,我該怎麼辦?】
A:該通知書僅為資產公司自行製作之私文書,不具強制執行之效力,毋須擔心自己的財產因此遭到查封。
Q:【我在網路上罵人,可是沒有指名道姓,這樣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嗎?】
A:縱使未指名道姓,但如辱罵之內容已足以讓聽聞者辨識是在罵誰,仍可能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Q:【我男朋友和別人發生性關係,我能對男朋友和小三提告通姦罪嗎?】
A:通姦罪僅處罰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之情形,如雙方尚未結婚,即無法成立通姦罪。
Q:【我在妻子手機內發現她跟同事間的曖昧訊息,還在臉書上發現兩人手牽手出遊的照片,這樣會構成通姦罪嗎?】
A:通姦罪僅處罰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之情形,如果妻子與同事間未發生性關係,就不會成立通姦罪。
Q1.
我要如何離婚?
A:
離婚主要分成兩種
1.協議離婚:夫妻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裁判離婚:如果夫妻不能協議離婚,向法院說明離婚事由訴請離婚。
Q2.
我要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官司?怎麼提?
A:
依家事事件法第52條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然現實上夫妻多會分隔兩地,依照規定夫妻認一方的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確認管轄法院後,並向該法院遞出起訴狀,案件就會進入司法程序。
Q3.
向法院訴請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A: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Q4.
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分居半年可以離婚嗎?
A:
民法第1052條並沒有規定分居多久就可以離婚,能不能離婚要回歸民法第1052第2項,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者」作為判斷依據。
Q5.
有配偶和別人牽手進旅館的證據可以離婚嗎?
A:
民法第1052條第2款規定的離婚事由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所以實務上認為牽手進旅館並不能證明有性交行為,需要有更直接的證據證明有性交行為。
Q6.
配偶外遇了,我應該在什麼時候決定要不要離婚提離婚訴訟?
A:
如果確定配偶有和他人合意性交,民法第1053條規定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知道後6個月內要提起,不知道時,最後行為後超過2年就不能提。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原諒對方,不管時效如何都不能以此原因向對方訴請離婚。
Q7.
怎樣的情形才是「難以維持婚姻者」?
A:
「難以維持婚姻者」是很抽象的規定,主要是法官認為雙方已經沒有繼續維持這段婚姻的可能性,但卻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原因,具體情況還是要看每個案件而定。像是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同居、經常性吵架、長期言語暴力等,都有可能是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
Q8.
離婚後雙方的財產怎麼分?
A:
如果雙方事前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有償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例如:夫婚後財產1000萬,婚後負債200萬。妻婚後財產500萬,婚後負債0元。則
夫的婚後財產1000萬﹣夫的婚後負債200萬﹦夫的剩餘財產800萬
妻的婚後財產500萬﹣妻的的婚後負債0元﹦妻的剩餘財產500萬
﹙夫的剩餘財產800萬﹣妻的剩餘財產500萬﹚﹦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300萬
而這300萬應共同平分,所以各拿150萬,夫需向妻給付150萬元
Q9.
什麼是贍養費?男生一定要給贍養費嗎?
A:
贍養費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所以贍養費的條件是因判決離婚,並且要生活陷於困難,兩個要件皆需具備。
通常夫妻離婚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所以實務上要主張贍養費是有一定難度的。但如果雙方對贍養費金額於離婚時有書面約定好,依舊可以作為請求依據。
Q10.
法院會把孩子的親權判給誰?依據是什麼?
A:
對於孩子應交由何人照顧民法第1055條之1有所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總歸來說,法官會依雙方的經濟能力、品性、生活環境及小孩意願做綜合性判斷,不是哪一方比較有錢就判給誰,也不一定是由媽媽行使親權。
Q11.
小孩的生活費要如何分擔?
A:
原則上小孩扶養費是給付到成年或大學畢業。至於金額的多寡,實務上多是依照行政院所公佈,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額為判斷依據。例如:臺北市106年度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額為29145元,法院會依此數額為基準,分配父母雙方應負擔的比例,設各為1/2,則雙方每月每人需負擔14572元。分配的比例還是會參照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斷之。
Q12.
請求對方返還代墊扶養費的時效是多久?
A:
此問題可以分兩類
1.雙方簽雙面契約約定定期給付的類型:因為雙方有約定,本質上為民法第126條的情形,為「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5年的時效。
2.未簽訂書面類型:若雙方沒有簽書面契約,本質上為民法不當得利,使受利益的他方返還其所受的利益,適用15年的時效。
Q1.
何謂詐欺?
A:
詐欺規定在刑法第339條,係指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並用詐術或不正確的資訊,讓人陷於錯誤而使自己或第三人交付財物的行為,且具備有詐欺故意。
Q2.
欺騙感情算不算是詐欺?
A:
詐欺罪主要保護的對象是財產法益,必須要造成他人財產上的損失才會成立。感情並無法用金錢去衡量,所以單純的欺騙感情是不會構成詐欺罪的。
Q3.
借錢給對方但對方一直沒還可以告詐欺嗎?
A:
借貸關係主要是民事問題,必須向民事法院要求對方還錢。詐欺罪必須證明一開始借錢時即存有詐欺之意圖,才會成立詐欺。如僅是單純不想還錢,還是要回歸民事解決。主張詐欺會有兩個問題1.因為主要是民事糾紛,刑事詐欺可能不成立。2.就算詐欺成立,刑事案件並不能幫你拿回錢,還是要回到民事主張。
Q4.
網路上購買東西,已經轉帳卻遲遲未收到商品?
A:
基本上未給付商品是屬於民事問題,可向出賣人要求履行契約。但如多次詢問對方都未獲回應,甚至是關閉相關頁面,則可解釋為對方確有詐欺意圖,使自己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且具詐欺故意,有成立詐欺可能。
Q5.
網路上下訂商品後反悔,賣家說要告我詐欺?
A:
詐欺罪的成立,一定要具有詐欺故意,如不能證明行為時便有故意,很難成立詐欺。依一般社會情形來看,下訂後反悔可能會有許多原因,就算是事後對方惡意不履行契約,也僅牽涉民事問題,非刑事詐欺所要討論的。
Q6.
為什麼我把銀行帳戶交給別人用,會成立詐欺幫助犯?
A: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雖然為實際參與詐騙集團的活動,但提供帳戶的行為確實會幫助詐騙集團隱匿身分、減少被查獲的風險,進而使他人財產受侵害、社會秩序被破壞。所以提供帳戶被認為是與詐欺犯罪相關的行為,所以提供帳戶者就會成立詐欺幫助犯。另外一提,洗錢防制法將提供帳戶供他人不法使用,列入洗錢行為,故亦有可能產生洗錢防制問題。
Q7.
承上,可是我又不知道他們拿我的帳戶做什麼?
A:
幫助犯必須以幫助人有幫助的意思為限,也就是說如果幫助人不知道對方拿帳戶做什麼,理因不成立幫助犯。但近來臺灣詐騙猖獗,實務認為政府都有做相關宣傳工作,加上大多當事人的學經歷背景都不算太差,應能判斷出借帳戶的行為適不適當。故,縱當事人否認知悉帳戶被用於詐騙行為,實務上仍會認定當事人是知情的。
Q8.
我們雙方簽訂和解書,但對方反悔要提告,可以反告詐欺嗎?
A:
和解書屬民法契約的一種,和解後對方仍就同一事情提起告訴,可視為不履行和解契約,也就是民法債務不履行的問題,非刑事詐欺問題。
Q9.
開立無法承兌的支票算是詐欺嗎?
A:
這和借錢不還類型不同。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知道帳戶無法支付票款,卻還開立無法承兌的支票,此行為即為施用詐術,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失,並具備詐欺故意,可成立詐欺故意。
Q1.
勞工的定義是什麼?
A:
勞基法對勞工的定義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而實務上認為與雇主間有一定的從屬關係,且以勞務換取報酬之人,可認為是勞工,就必須遵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Q2.
總經理也算是勞工嗎?
A:
是否為勞工須以實質權限定之,不僅以名稱或書面契約為準。若擁有人事任免考核權、參與決定公司重大決策、無需受考績評定等。可認為屬公司經理人身分,而經理人與公司為委任關係,則非勞基法定義之勞工。
Q3.
勞動契約一定要書面嗎?如果沒有簽書面還算數嗎?
A:
基本上勞動契約是一種非要式契約,不一定要訂立書面契約才算成立,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算成立。
簽訂書面的好處是舉證的便利性,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但縱使未簽有書面契約,只要被認定為勞動契約即有勞基法基本權利的保障。
Q4.
工資的定義為何?獎金算是工資嗎?
A:
根據勞基法第2條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只要符合「工作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條件都可認為是工資,不論給與的名義為何。
實務上認為獎金屬「工作之報酬」會被認為是工資的一部分。
Q5.
適用期被開除是否有資遣費的適用?
A:
適用期並非勞基法上規定,所以適用期間的雇傭關係與一般情形無異,公司欲終止雇用關係,仍需適用勞基法第11、12、16條之規定,還是會有資遣費的相關規定。
Q6.
颱風假或其他天災我是否還要上班?
A: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當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情形,有三種情況可不必出勤
1.工作地停止上班課
2.居住地停止上班課
3.上、下班必經地區停止上班課
符合上述三種情況之一,勞工即可不出勤。
Q7.
公司特休要怎麼給?
A:
依勞基法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根據員工年資公司就要給與相對應的特休天數,可以增加天數但不能減少。
Q8.
有關公司營業秘密的範圍到哪裡?
A:
主要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具體情況需看僱傭契約的規定與企業類型來做判定,致少具有非一般人周知的特性,也就是具有秘密性、經濟性與保密措施。
Q9.
公司於何種情形得解雇員工?
A:
當員工有下列六種情形出現,公司得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當員工出現這六種情形,公司不但可不經預告期間,亦無需支付資遣費給予員工。
Q10.
公司能不能叫我今天就離開?一定要給員工預告期間嗎?
A:
如員工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公司得不經預告期間便終止勞動契約。相對而言,若公司以同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就需要依第16條,按照員工的年資給與預告期間。然公司仍可請員工即刻離職,只是預告期間的薪資,公司還是有支付的義務。
Q1.
發生車禍時可能會發生哪些法律問題?
A:
民事方面,事件發生可能會有車子受損、身體受傷或其他私人物品損害,而這些損失必需由肇事者負擔,也就是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
刑事方面,車禍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這些傷害由肇事者產生,所以肇事者會面臨過失傷害的問題,如為從事業務之人,需進一步討論事業務過失傷害。
Q2.
對方超速撞到我,我離開算肇事逃逸嗎?
A:
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車禍發生時,受傷的人能夠受到即時的救助。基於此立法目的,不論車禍發生可歸責於誰皆有留在現場的義務。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確認上否需要醫護人員協助,並等待醫護人員到來。如不需要,也最好留下相關連絡或錄因、影確認雙方的意思後,再離開現場。
Q3.
如何確定肇事的責任歸屬?
A:
車禍發生後警察局先做車禍初判表,用以鑑定車禍肇責。實務上法院會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作成的鑑定報告書來認定肇事責任。而肇事責任的歸屬也會影響到賠償比例。
Q4.
車禍發生後,我可以請求哪些賠償費用?
A:
最基本的是相關的醫療費用,如掛號費、住院費或裝設義肢費用等,再者是事件發生後所失利益,如住院期間的薪資等,又因車禍所造成的心理創傷,而請求的慰撫金。
於有人死亡之情形,可能會增加喪葬費,被害人生前負扶養義務之人的扶養費等。
Q1.
什麼人可以繼承?繼承的順序為何?被繼承人配偶的親屬是能繼承?
A:
哪些人擁有繼承權,規定在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一般來說是由配偶和小孩一起繼承。如果沒有小孩,就是由配偶和被繼承人的父母一起繼承,沒有父母就是兄弟姊妹,沒有兄弟姊妹就是祖父母。沒有前順位的繼承人時,後順位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且只有1138條有規定的人才有繼承權,其他人原則上是不能繼承的。若各順位的繼承人都不存在,屬無人承認認繼承的問題,依現行法遺產歸屬國庫。
Q2.
遺產繼承的比例是多少?女生可以繼承嗎?
A:
現行法無論男女都有繼承權,並不因性別而有差異,也不會因嫁娶而喪失。繼承的比例(即應繼分)規定在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基本上如果是配偶和小孩一起繼承時,遺產是平均分配的。配偶和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一起繼承的情形,由配偶先拿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其他繼承人均分。配偶和被繼承人的祖父母一起繼承的情形,由配偶先拿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二由祖父母均分。若無其他順位繼承人,遺產由配偶單獨繼承。
Q3.
夫妻離婚後由媽媽扶養,萬一媽媽再婚,小孩可否繼承爸爸的遺產?
A:
只要小孩沒有被再婚對象收養,前夫依然是小孩法律上的父親,所以前夫的財產小孩仍可繼承,而媽媽已非配偶並不具有繼承權。
Q4.
遺產一定只能由1138條所列之人繼承嗎?我可不可以把遺產給其他人?
A:
遺產本質上為私人財產,所以透過遺書等方式,將財產分配給不具繼承權之人是可以的。此種方式稱為遺贈,但仍須住意,遺產需先清償完債務後,才能將剩餘部分分配給受遺贈人。且遺贈比例不得侵害特留分,否則無效。
Q5.
怎樣的情形會喪失繼承權?
A:
依民法第1145規定,會喪失繼承權主要有幾種類型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2.用詐欺或脅迫的方式讓被繼承人為或妨害其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不讓被繼承人變更、撤回遺囑
3.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遺囑
4.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其中要注意的是,前3種類型如果經被繼承人的原諒,則不生喪失繼承權之效力。有關第4點的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例如長年臥病卻未有正當理由而不探視、長期肢體言語羞辱等,且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才會喪失繼承權。
Q6.
請問特留分是什麼?和應繼分有什麼差別?
A:
應繼分是繼承人應該繼承到的比例,有些被繼承人於生前並無分配遺產,導致繼承人不知如何分配遺產,應繼分就是由法律規定各繼承人可以拿到的比例,除有特別規定,否則依此比例分配之。
特留份則是為繼承人一定可以繼承的比例,被繼承人生前可能將財產遺贈給某一繼承人或非繼承人,導致他繼承人無任何財產可以繼承。特留分就是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使其可以繼承一定比例
Q7.
特留分的比例怎麼算?
A:
特留分的比例需先參考應繼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例如:父親有160萬遺產,配偶和三個小孩。配偶和小孩的應繼分依民法1138條規定各為1/4,各40萬元。他們的特留分就是應繼分的1/2,也就是40萬元的1/2,20萬元。
Q8.
萬一負債大於財產時該怎辦?一定要拋棄繼承嗎?
A:
我國民法第1153條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原則上以所繼承的財產額度內,對於負債付清償責任。
若選擇拋棄繼承,則可使法律關係明確化。但需注意者是,必需於知悉繼承時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而如前順位繼承人皆拋棄,還是會由後順位繼承人繼承。
Q9.
父母生前贈與的財產算不算遺產?
A:
被繼承人生前所為的贈與除有民法1173條歸扣的情形,原則上不算遺產。也就是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的財產贈與可以當作是遺產的預付,從該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扣除,且本條並無時間的限制。相反,非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的財產贈與就無法主張遺產預付。
Q10.
我可不可以依民法1148之1條的規定要回部分財產?
A:
民法1148條第1 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看似繼承人可要回部分遺產。然從立法意旨觀之,本條目的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造成債權人受償困難,於遺產不足清償時,仍可就繼承人2年內所受贈之財產價值負清償責任。
Q11.
小孩欠爸爸錢,爸爸過世後還要還嗎?
A:
縱使債權人過世,債務依舊存在,還是負有清償義務。只是一般情形小孩會是爸爸的繼承人,所以民法1172有特別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他繼承人可就其應繼部分拿取。
Q12.
外國人可否繼承遺產?
A:
可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Q13.
遺囑的書寫方式有哪些?
A:
1.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字書寫,並記名年、月、日,遺囑人親自簽名。
2.公證遺囑
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二人以上之見證人簽名。
3.密封遺囑
(1.)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2.)如非本人親自寫,需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5.口授遺囑
(1.)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此種方式需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能為之,且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Q14.
是所有人都可以當遺囑見證人嗎?有什麼條件限制?
A:
遺囑見證人是有條件限制的,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如有不得為遺囑見證事由而為見證,該見證不具效力,可能會影響遺囑本身之效力,不可不慎。
Q15.
遺囑是否能撤回?如有兩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
A:
遺囑人得隨時撤回遺囑之一部或全部。且如有兩份遺囑以最新的遺囑為準。
Q1.
公證人、見證人、證人三者之間有何差異?
A:
1.公證人:擔任公證人是必須經過國家考試通過,且向各地區所屬法院登錄後,才能開始執業的,並非所有人都可當公證人。其主要業務就是辦理公證及認證,前者如公證遺囑,後者如確認正本與影本相符。法律規定需公證的項目就要透過公證人,法官、律師等皆不能做公證。
2.見證人:於某些特殊情形或當事人認為可能會有爭議時,需找人來見證,見證之人為見證人,法條對於見證人可能會有資格限制。如代筆遺囑就需見證人見證,民法第1198條亦有對見證人資格有所限制。
3.證人:法律上對於證人的資格則較為寬鬆,原則上認何人皆得擔任證人,如離婚證書的簽暑,縱為雙方親人亦得擔任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