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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2018-03-20 15:52:48
請問律師:針對下列判決,要如何寫民事上訴理由?!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簽立會員合約書,
約定原告加入被告世界健身俱樂部成為會員,入會及手續費
新臺幣(下同)3,888 元、每月會費1,888 元,原告已繳交
入會及手續費3,888 元、2 個月月費3,776 元。原告僅繼續
使用被告健身中心至105 年9 月4 日止,被告於105 年8 月
20日竟擅自向原告持用富邦銀行請領信用卡帳款1,888 元,
被告所為已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 條規定,被告共應返還原告6,608 元
(計算式:1,888 +3,776 +1,888 ÷2 =6,608 ),爰依
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08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05 年9 月8 日合意終止會員合約書,於
終止後被告即未向原告收取月費,最後扣款日期為105 年8
月20日,係扣取105 年8 月20日至105 年9 月20日之月費,
被告依約向原告收取費用並無不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兩造簽立會員合約書之開始日為105 年7 月20日,合約之
存續期限為10年,會員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合約,並應
依終止規定辦理;會員於履行滿12個月依合約規定終止本合
約者,無需支付其他費用;於期間內終止合約者,應繳差額
費用,以6,000 元為上限,會員合約書會籍明細欄位(卷第
13頁)規定甚明。本件被告主張兩造於105 年9 月8 日合意終止會員合約書,有會員資格取消申請書(卷第14頁)為憑
,應堪認屬實,觀諸該申請書載明:合約經過月份補月費之
間差額3,776 元,會籍最後使用日為105 年10月19日等語,
並經原告簽名確認,足見原告係自行同意給付提前終止會員
合約書所應繳差額費用3,776 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終止
會員合約書所支付上開差額費用,難認有據。
(二)又原告雖主張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前揭費用云云。
惟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始能成立(最高法院
94年度臺上字第824 號判決意旨參照)。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
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
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
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
院43年臺上字第377 號判例意旨參照)。觀諸兩造間簽立之
會員合約書並未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成為內容,實難認該事項業經兩造
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契約,原告以該事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
已難認有據。參以經原告簽認之會員資格取消申請書載明:
最後一次扣款日為105 年8 月20日等語(卷第14頁),衡情
,倘原告不同意自無須在會員簽名欄位簽認表示同意,原告
就其主張事實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前揭費用,殊難採憑。
(三)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608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
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規定甚明
。所謂不必要者,係指聲明之證據中,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
與待證之事實,毫無關聯,或法院就某事項已得心證而當事
人仍聲明關於該事項之證據方法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2年
度臺上字第25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小額訴訟程序調查證
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
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3 條之1 、第436 條之14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雖聲請函詢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兩造間
會員合約書合法與否云云,然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健身中心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核非兩造間會員合約書內容
,已如前述,且該事項核屬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顯非法律
,自無從作為判斷私法契約合法與否之依據,為符合小額訴
訟程序從速終結、減輕人民訟累之旨,本院認被告聲請調查
證據與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核無調查
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
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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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若須了解訴狀事宜,請與本所聯繫
回覆時間:2018-03-20 15:52:48
發問時間:2018-03-20 15:54:28
請問律師 被亂散播我勃起能告他毀謗名譽 還是能告??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請提供具體事證以利回覆,如需協助請與本所聯繫
回覆時間:2018-03-20 15:54:28
發問時間:2018-03-20 15:56:24
請問如果想爭取小孩監護權,我是媽媽有一份穩定工作,但是因為要上班所以白天主要照顧者是我公公,我的老公外遇已經搬離家了,我怕日後我的公婆想和我爭孩子監護權,我想問的是之後對於爭取孩子監護權我有勝算嗎?孩子的爸目前是不想要孩子,但我怕他反悔想再來跟我爭監護權,因為公婆想要這個孩子,監護權的判定應該是由父母雙方來判定是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建議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一併爭取監護權,如需協助請與本所聯繫
回覆時間:2018-03-20 15:56:24
發問時間:2018-03-20 17:08:26
想辭職但一開始簽了要賠錢的違約金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請詳述問題以利回答
回覆時間:2018-03-20 17:08:26
發問時間:2018-03-20 17:09:11
有關房子的合約問題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請詳述問題以利回覆
回覆時間:2018-03-20 17:09:11
發問時間:2018-03-20 17:12:20
如何訴請離婚無效
謝謝謝您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請詳述問題以利回覆
回覆時間:2018-03-20 17:12:20
發問時間:2018-02-26 13:51:00
1,勞工請假須提前幾天告知呢? 前一天可以嗎? 請假天數為3天。
2,假如要提前3天告知,是提前3個工作天告知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此問題須視您公司規章而定,或請洽勞工局
回覆時間:2018-02-26 13:51:00
發問時間:2018-03-02 11:53:44
婆婆過世了,先生跟他姐姐要辦理拋棄繼承,這樣我跟我女兒也需要辦理印鑑證明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若你擔心的話,也可去辦理拋棄繼承
回覆時間:2018-03-02 11:53:44
發問時間:2018-02-26 14:42:16
小弟能先跟你借20萬周轉麻,我明天就要繳費期限,我已經付了32萬,剩20萬不知找誰,因為獎金還在程序,要下個月才能拿到,如果你能借我周轉,我保證2/10還你50萬,順便也投資你,可以寫借據沒關係,他當時借錢還有說明是要付款給廠商,但我懷疑事後並不是如此
根據這段話 "可以報案詐欺" ?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這段話沒有構成詐欺要件,如需協助請與本所聯繫,謝謝。
回覆時間:2018-02-26 14:42:16
發問時間:2018-02-26 14:43:36
律師您好,
遇網路奶粉、尿布詐騙,付款後未到貨,
但賣家告知他也是被上游詐騙,還提出他已提告上游的證明,請問我是否要再去報案?
之前問過其他律師,他告知賣家已報案提告我這邊再報案提告只會讓案件拖更久?是真的嗎?
所以我是否還需要再報案?
盼覆,謝謝您!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建議你可以先去警局報案詐欺做備案,賣家已提告上游廠商以及您告賣家此部分可能有所影響,但兩個案子是獨立的個體,如需協助可與本所聯繫,謝謝。
回覆時間:2018-02-26 14: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