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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11-07 下一則返回列表




【新聞分享】別再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我們應該檢討刑法「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存在的必要性

最近有個屏東高樹鄉陳姓孝子為了保護長年遭受家暴的母親而殺害自己父親的新聞。從新聞呈現上可以看到所有的親戚鄰居一面倒的幫陳嫌說話,甚至連死者的母親也就是兇嫌的祖母也幫陳嫌說話,原來死者長年來對家中成員家暴,家中成員都不斷隱忍,最後才會造成現在的結果。看到電視上一個老婦人在鏡頭前哭得半死,求檢察官能夠放過他孫子,這個畫面讓人震撼,也十分令人同情,但我知道她的要求「很難成真」。因為我國《刑法》設有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是指父、母、祖父、祖母等長輩),這條罪法定刑非常重,是全《刑法》最重的罪名,如果司法機關認定他有殺人的故意,會依據《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論處,法定刑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不禁讓人思考這個罪是否應該存在。我看到網路上有很多人討論屏東陳嫌弒父案,很多人同情陳嫌,也有人說要「看法官的智慧了」,或認為法官會減刑甚至可判緩刑。我看了只能搖頭,因為法官不是依據智慧和情感辦案,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辦案。在目前《刑法》有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情況下,如法官認定陳嫌有殺人故意,最輕就是判無期徒刑,依據目前的跡象顯示,在沒有其他減刑事由的情況下,如果法官認為被告情堪憫恕,那可以依據《刑法》第59條減刑一次,最輕可判15年,如果認定他有自首,那再減刑一次最輕判7年半。法官礙於法定刑的限制,再怎麼減刑也是有限。因減刑的要件和刑度也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來操作,不是法官可以任意為之。如果《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不存在,那不論誰故意殺害誰,法院可直接依據《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論處,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可以依據個案決定刑度輕重,當然也可以處死刑或是無期徒刑;在很可惡的個案中,不會有無法重判的情況發生,依然可以判處死刑,且像這類其情可憫的情況下,法官裁量減刑的空間可以更大。依據上述,為什麼《刑法》還要加設一個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去加重刑度呢?吾人認為完全沒有必要性,這個法條的形成是一種舊有過時的道德式立法,歸咎來說是傳統千年儒家思想的遺毒,醬缸文化的代表,缺乏合理性,恐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為什麼人命會因為身分的不同而在法律上有差別待遇?難道隨機殺人犯不可惡嗎?相信大家都覺得很可惡。難道父母長期家暴殺自己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可惡嗎(如日月明功案)?當然十分可惡,而且和殺了父母一樣可惡,那為什麼上述的情況以我國《刑法》的規定就只適用普通殺人罪呢?為何只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情況需要特別另立法加重至無期徒刑呢?這著實令人無法理解。很多《刑法》書籍上說《刑法》第272條立法理由是因為「我國固有道德倫常觀念」,那吾人實在無法認同這種道德魔人式的立法。倫常觀念應該是透過教育和文化去維持,而並非透過法律強制履行,我國民法親屬篇雖然有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但是並沒有強制的規範,因為此種倫常觀念本來就不應由法律去規範。當然民法中有扶養的相關規定,但是扶養的規定是父母必須扶養小孩,小孩也必須扶養父母,是互相的,並沒有差別待遇。可以想像屏東陳嫌的案例,法官如認係故意殺人,還是可能重判,只因《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刑實在太重了。所以,《刑法》在這類殺人犯之情況,實在不必另設諸多加重規定,全部回歸普通規定也就是《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適用處理,其實就可處理所有情況,讓法官直接依據個案加以判斷,如果真的認為十分可惡,亦可判處死刑,但遇到其情可憫的案例,減刑空間也較大,才最符合個案正義。在西方國家中,幾乎沒有這樣的立法方式,而在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東亞,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立法的規定確實在各國存在,但是也遭受到檢討的聲浪。比方日本於1970年代發生的「栃木殺害親父事件」(案發於日本栃木縣矢板市),案件兇嫌為女性,十分可憐,自小遭父親性侵並生下很多小孩,最後交男友想結婚卻遭父親禁錮,最後兇嫌殺害自己父親。這個案件當時日本全國均認為情有可原,卻因為最輕本刑是無期徒刑,就算減刑後判決,也無法免去入監服刑數年,無法緩刑,最後1973年(昭和48年)4月4日由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決,該判例宣告日本《刑法》第200條「殺害尊親屬罪」應加重處罰的規定違反日本國憲法第14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違憲判決。之後在1995年,日本《刑法》刪除了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加重處罰規定。已逝刑法巨擘林山田教授書中有提到《刑法》第272條是一個有害無益的條款,反而限制法官的裁量權,並引用日本類似法條違憲並刪除的例子,主張《刑法》第272條宜加以刪除,值得參考。吾人認為我國《刑法》第272條也有高度可能違憲,但是在台灣的釋憲聲請並不能平白無故聲請,如果陳嫌的律師想聲請釋憲,必須等到判決確定以後才能聲請,到時候陳嫌早就入監服刑了。當然審判中律師如認為有違憲疑慮,可以請法官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但是是否聲請就看法官了,法官不一定會聲請。我想,陳嫌的例子不會是最後一件,台灣這類的家庭也不會只有這一家,「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必須被檢討,傳統千年枷鎖必須被打破,如果《刑法》第272條繼續存在,以後這類個案上不正義的情況仍會繼續發生,永無休止。這種案例雖然不多,但是我相信這事件也不會是最後一起,道德魔人式的立法應該被修正,生命不應有差別對待,《刑法》第272條是該思考讓其廢除,讓殺人案件都回歸《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處理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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