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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1-06 下一則返回列表




【撿百元鈔釀車禍 判賠203萬確定】

屏東縣尤姓男子3年前駕駛小貨車,行經台一線枋山路段見路旁遺落數張百元紙鈔,他將小貨車停在快車道要求妻子下車撿拾,不料,段姓男子酒後騎機車從後方撞上,段男傷重昏迷,最高法院認定尤男須負30%責任,判他賠償203萬多元確定。這起車禍發生在2014年10月14日上午7時許,當時19歲的段姓男騎士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從後方撞上小貨車,他顱骨粉碎性骨折、腦膜下出血及四肢多處挫擦傷,送醫後迄今仍昏迷不醒,段的家屬憤而提告,並求償1197萬多元。尤男認為,他的小貨車當時呈現靜止狀態,段男因酒後又無照騎車,反應遲緩致未發現而撞及肇事,他認為自己縱使應該負責,也不該賠償如此天價。刑事部分,尤男被依刑法278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8月確定;民事部分,法官審酌鑑定報告,認定段男無照且酒後騎車,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沒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為車禍肇事主因,而尤男占用快車道臨時停車,是肇事次因。

歷審認為段男須自負7成過失責任,再扣除他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判決尤男因在快車道任意停車釀禍,須賠償段男203萬7653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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