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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不具名網友諮詢
請問,我任職的日本料理店,在之前列出了扣薪規範,事假需一禮拜前申請,然後當日不計薪另扣一日薪,假日則是三倍,看無故曠職也是三日薪,可是病假卻也是當日不計薪另扣一日,因為我們採取公休,可是這樣就都不能請病假了,又得被多扣一天,又三節獎金,可是無全勤獎金,這都是可行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您好
1.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發給工資,但您老闆亦不得以此為理由扣您1天之薪資,不論是平日請抑或假日請皆相同。曠職也只能扣當日薪水。
2.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若請病假未超過1年30日,您的老闆不僅不得扣您薪水,反而尚必須支付您半薪。另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老闆不得以您請病假為由扣您的全勤獎金。
3.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老闆未給付應給付的薪資,可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4.建議您向工作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與雇主進行協調。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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