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8 下一則 ∣ 返回列表
本件被告林小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重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