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法規動態】「公平交易法」修正公布全文五十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311號令
主要之修正內容要點:
一、 在結合相關規定方面:
(一)明定關係企業(含兄弟公司)之持股及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
(二)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之情形納入結合規範,須事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三)公平會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銷售金額門檻。
二、 在聯合行為相關規定方面:
(一)增訂合意推定條款,明文規定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行為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存在;
(二)增加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概括條款,未來只要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聯合行為,均可向公平會提出申請,不再侷限於特定型態。
三、 在調查權限方面:增訂中止調查制度,藉由事業之主動停止、改正以及行政機關之監督等措施,能更快速消弭可能持續傷害市場秩序之行為。
四、 在罰則方面:
(一)依據不同違法行為類型,訂定不同之罰鍰額度,將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額度提高為現行規定之2倍,並且將裁處權時效由一般之3年延長為5年。
(二)對於同業公會或其他事業團體之違法行為,除了處分公會或團體外,並得對實際參與之成員予以併罰,避免個別事業脫免責任。
五、 增訂免除訴願程序條款,未來對於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作成之處分,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
修正條文對照:
http://www.ftc.gov.tw/upload/76e1fb9c-52a9-4b66-8232-d6ca66705b5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