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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4-05 下一則返回列表




【公訴不受理】被告名醫陳先生委任台北地院醫療業務過失傷害事件公訴不受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本件公訴不受理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XX所涉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民國X年X月X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屬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修法前後均無修正)。茲據告訴人邱XX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本院卷㈣第XXX頁參照),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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