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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增定刪除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第六、七、十五、二十三、二十六、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四、七十、七十六、八十一、九十至九十二、九十四、九十七、一百、一百零二、一百零三、一百一十八條條文;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二十六條之二、四十六條之一條條文;並刪除一百零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11號令
主要之修正內容要點:
本次修法明確規範兒童及少年不得過度使用3C產品,另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行的安全,對學校校車、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交通車違規超載等行為開罰。並修正兒少法第90條之1,明定學校、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交通車違規時,得處學校校長、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增訂有毒品、性侵害、性騷擾等犯罪行為或虐待兒童少年等違反兒少法第49條各款行為者,不得擔任保母、另外也明定高中職以下校區方圓200公尺內禁止設立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場所,同時也在第49條增訂禁止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等規定,以防止兒少生命、身體或健康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