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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2-04 下一則返回列表




【法規動態】「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 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51號令

 

主要之修正內容要點:

法案修正部分包括(與教育網絡相關者)第2條新增目睹家庭暴力、騷擾及跟蹤之定義、第4條增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配合事項(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 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第14條將目睹暴力之兒童及少年列入保護令保護範圍、第59條第3 項修正將幼兒園之輔導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列為教育主管 機關應辦理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之對象、第60條將每學年應實施4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課程之「各級中小學」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第63條之1新增,被 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33第2頁,共2頁裝訂線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相關法條之保護,並列入「親密關係伴侶」之定義。

 

修正條文對照:連結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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