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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享】攝影著作原創性 台灣認定嚴格
台灣法院實務對於攝影創作性之認定,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謝銘洋表示,著作權法的精神在保護有原創性的著作,因此,攝影作品在製作時,會需要決定主題並對攝影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景深進行調整或判斷,這些專業性的攝影技術行為具有原創性,則符合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而加以保護。另外,他也提到,台灣對於攝影著作創作性的認定,採取較嚴格的態度,主要係因多為刑事案件,因此法官採取嚴格的認定,除要求著作權人必須舉證證明攝影著作的原創性,甚至否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特別是針對實體物的忠實拍攝呈現。
在國際上,博物館平面文物攝影著作權案例並不多,劉銘洋指出,台大以往曾組成數位典藏研究團隊,對國內的博物館和美術館館藏進行盤點與案件輔導,累積相當豐富的經驗,研究團隊也經常至國外博物館進行參觀並與之交流。而在過往德國參訪經驗中,他說,德國對立體物品的攝影照片,明確指出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在平面攝影作品上,同樣地較具有爭議性。身為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並對歐陸法有長期研究的劉銘洋表示,德國著作權法較特別,分為著作權與著作鄰接權兩種權利,鄰接權保護的是一種勞力的付出,並不以創作為前提。不論是否有人的精神力加入創作過程,均屬德國著作權法保護範疇。
針對故宮投入大量專業攝影技術及設備,眾多數位典藏攝影照片之著作權的認定原則,劉銘洋認為,不應該以拍攝的成果單純忠實呈現客觀原貌,就否定其創作性,而應視在創作的過程中,是否有人的精神力和判斷力的加入,做為判斷標準,以符合最低程度的創作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