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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2015-05-06 00:25:20
我任職的日本料理店,在之前列出了扣薪規範,事假需一禮拜前申請,然後當日不計薪另扣一日薪,假日則是三倍,看無故曠職也是三日薪,可是病假卻也是當日不計薪另扣一日,因為我們採取公休,可是這樣就都不能請病假了,又得被多扣一天,又三節獎金,可是無全勤獎金,這都是可行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1.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發給工資,但您老闆亦不得以此為理由扣您1天之薪資,不論是平日請抑或假日請皆相同。曠職也只能扣當日薪水。
2.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若請病假未超過1年30日,您的老闆不僅不得扣您薪水,反而尚必須支付您半薪。另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老闆不得以您請病假為由扣您的全勤獎金。
3.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老闆未給付應給付的薪資,可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4.建議您向工作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與雇主進行協調。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6:57
發問時間:2015-05-06 00:20:03
我們餐廳是採10:30-14:00,1700-21:00
的工作時段,晚上加班會有加班費,可是不清楚計算方式,就是說假如加班到21:12分 可能不會算12分的薪水,中午休息兩點,可是加班到三點都沒加班費,老闆說是正職的責任,本應該做完才下班,那當初的兩點休息,我就不明白意義,因為還年輕對這個都不懂,想請問這樣該正常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班若未超過2小時,雇主需按平日每小時之薪資勞動基三分之一支付加班費,所以您老闆的行為已觸犯勞基法之規定,可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建議您向工作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與雇主進行協調。
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7:05
發問時間:2015-05-01 15:10:45
你好 我想請問
我在4/17到飯店擔任房務員的工作 工作時間為上午八點至下午六點
中午休息十二點至十二點半 ,月薪為27000 月休四天 ,我與4/23致電向飯店請生理假 ,當時因店長不在所以由儲備幹部與我通話 並答應讓我請假,事後4/24早上打卡後儲備幹部告知我 [ 店長請我離職 因打電話請假並非請假要視為曠職並扣三天薪水 ] 請問關於這點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 如有不符請問我該如何告知飯店已觸法並領回我被扣的薪水? (面試時並未告知請假視同曠職並扣三天薪資 )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1.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您依法每月得請生理假1天,全年病假加上生理假共可請33天,請假時雇主必須發給折半之工資。
2.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您以電話口頭向主管請假仍是合法的。
3.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您為生理假之請求,也不得以此作為請您離職之事由。
4.又您所請的假為生理假而非曠職,依法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扣薪,反而應支付您折半之工資,建議您向工作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與雇主進行協調。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7:25
發問時間:2015-04-23 16:07:31
因為工讀需要,將姓名電話地址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地址非戶籍地址&未滿18)交由他人代為製作履歷,請問我這樣是否有被盜用申辯人頭及信用卡以及借貸款的風險? 若他將我的個資不法使用 (原本只是代製作履歷及丟履歷)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若是身分證影本請在上面加註限工作使用,另外您未滿20歲無法申請信用卡,所以信用卡的部分比較沒有疑慮,又年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您所為的法律行為皆須您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是您父母親)同意,所以盜用借款的情況原則上也不會有問題,另外個資的使用上若對方有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侵害到您的權利,您可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若您滿意本次答覆,請您幫忙在FB粉絲專頁上按個讚,謝謝
回覆時間:2015-06-15 16:43:15
發問時間:2015-04-21 16:38:14
請問,勞基法中所規定之行業有沒有包含IT產業?
本人工作未滿一年,依照勞基法規定只要離職前10天報備就好,可公
司用已簽定合約提離直要等30天的規定來壓住離職日。
請問,若IT產業有包含在勞基法內所規定的產業中,公司合約已抵
觸勞基法,那麼該是以公司合約為準,還是勞基法為準?88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1.關於資訊產業意包含在勞基法第三條之行業範疇中,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2.依照勞基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若您與公司所定的契約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沒有約定工作期限者,工作未滿一年而您要解除契約的話僅需於十日前預告即可。
3.如您與公司間簽定的勞雇契約,約定之內容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設定之最低勞動條件,也就是您說的必須三十日前預告方可離職,該契約條款是該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行規定而無效的,應以勞動基準法為準。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