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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2015-06-15 15:02:02
我幫朋友交保五萬,朋友說一個月要還我,但他現在都不接電話也避不見面,我可向法院升請拿回來嗎?我是跟當鋪借的,很急,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若您為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想要退回保證金,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以聲請退保狀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退保。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5:27
發問時間:2015-06-13 00:18:26
我將家中三房兩廳分租其中一間雅房給房客使用,合約載明出租該屋部分空間(雅房一間、浴廁一間、廚房、客廳等公共空間共用),但未列示出租包含家電家具,也載明關於租賃物之修繕,除租賃物屋頂漏雨,牆壁及樑柱破裂等由甲方出資雇工修理外,其餘門窗、玻璃、電燈等因乙方使用而損壞之部分,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由乙方負責修理。
近日,房客主張瓦斯爐管線漏氣、冰箱因使用年限壓縮機損壞要求修繕,想請問:
1. 是否可依上述合約規定請房客負責修繕事宜,或者由房客自行準備冰箱,搬遷時可搬走?
2. 公共空間的家電家具是基於分享的好意讓房客使用,非一般整層出租附家電,如已有上方合約約定,是該由房東或房客負責呢?
3. 若由我負責修繕,改換一台較小的雙門冰箱,房客是否可以主張與原先冰箱不同,要求更換同容量或是新品?
以上,還麻煩您協助解惑,感激不盡。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因為您與房客約定之租賃範圍,雖包含到廚房、客廳之共用空間,但若於當初簽訂契約當時,已特別約定排除公用空間電器屬於租賃物以及房東之修繕責任,則依照民法第429條之規定,房東對於該部分即可免除修繕之責任。故必須看您當初與房客約定的修繕範圍是否包含瓦斯爐管線及冰箱,若屬房客必須自行修繕者,則原則上不須負擔修繕之責任。惟瓦斯爐管線漏氣,可能會危及到房客之安全或健康,若不處理房客可依民法第424條主張終止契約,故建議您還是必須處理此部分。
民法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29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5:34
發問時間:2015-06-11 23:40:43
您好:前文詢問買到漏水屋!因後續了解屋況!覺得房仲跟屋主有故意欺瞞!可以提詐欺罪嗎??需要如何取證呢?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若您有掌握相當之證據能證明房仲或屋主事先已知情(例如漏水師傅之證詞或之前屋主有做過漏水維修等紀錄),卻仍對您有所隱瞞(例如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漏水等),屋主或房仲就有可能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5:49
發問時間:2015-06-11 15:34:30
最近要離職,工讀生未做滿3個月離職 請問3個月的算法?是用天數計算 還是8小時一天計算呢 ?
我3/19開始做到現在6/11算滿三個月了嗎?
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以您工作期間計算,您從3/19工作至6/11,並未繼續工作滿三個月,依法離職亦不須提前預告。
若您滿意本次答覆,請您幫忙在FB粉絲專頁上按個讚,謝謝
回覆時間:2015-06-15 16:41:24
發問時間:2015-06-11 12:40:10
你好!我日前跟仲介公司買了一間房子,4月底交屋。但是65月分發現漏水!後來請漏水師傅來看!他說這個漏水有4處之多,而且還有一處有油漆過,當初有跟屋主還有房仲確認!無漏水!也寫現況說明!現在發現!覺得有被騙!想請問如何保障自己權益!若要走法律。該如何運作?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若仲介明知房屋有漏水而未事先告知,或仲介有調查是否漏水之義務而未調查,您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 項、民法第567條向該仲介及其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屋主部分,因為房屋有漏水之瑕疵,得依民法第359條向屋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屋主如於事前有保證並無漏水之問題或明知有漏水之情形而未告知,則另可依民法第360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直接向屋主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567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5:56
發問時間:2015-06-09 20:33:05
我是前兩篇尋問扣薪問題的那位
就現在看來公司已經明顯違反勞基法
本人於這家公司上班未滿一年,現因權益受損不想再待下去。
如要離職的話,一樣需於10日前向顧主預告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若勞工要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之期間,即若您年資未滿一年,須於十日前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6:03
發問時間:2015-06-09 09:46:25
您好:
父親於96年往生,名下一間舊房子登記給媽媽,今天接到法院民事起訴狀,要塗銷媽媽的繼承登記,
回復成公同共有,原因是弟弟曾欠銀行債務,有十年左右了,現在已轉到資產公司,而我們兄弟皆
沒有拋棄繼承,銀行針對弟弟的應繼份做為訴訟標的,想請問
1.如果判決成立,資產公司會如何處理?是申請查封嗎?房子名下還有貸款未還
2.有可以提供建議嗎?因為已經和弟弟失聯了,所以也不可能去談分期,我的
經濟能力也不許可幫他處理
如果有需要,我們想請律師處理,因為要上班,也想保住房子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撤銷債權以債務人所為非以人格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為限,而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您兄弟二人就遺產協議由母親單獨取得之行為而未繼承該房子之部分,該債權人也就是資產公司原則上不得以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6:27
發問時間:2015-06-08 20:30:59
您好請問關於扣薪問題
本人於某公司就職,公司休假為週休二日,薪水以月薪計算。
本人因故需請假兩個禮拜,公司也准假,後來到發薪時才發現,本應該為兩個週一至週五,一共10天的無給薪假,確又被多扣了4天!
尋問公司後得到的回答是,一週需工作滿3天才有1天的休假,工作滿5天才有週休可放 。
所以因為我一共是請兩週的假,跨了兩次的六日,所以一共是10天+4天的無給薪休假…
請問這樣子合理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若您係採月薪制計算,則一個月以30日記,假日您的老闆亦須支付薪水,所以您應該被扣除之薪資應為 (月薪÷30)×10而非扣除14日之薪水。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6:35
發問時間:2015-05-23 18:19:41
你好:
想詢問關於網路購物問題
最近遇到一位12歲少年從網路購買手機,商品於4/24號由少年媽媽親自簽收,於5/4號接到少年媽媽來電說明少年擅自購買手機因此想退貨,由於商品已過7日鑑賞期,且已使用10餘天,店家是否可不同意退貨?
因少年媽媽牽扯出小孩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既然如此商品若要退貨監護人是否也需盡到賠償責任?
手機商品一但拆封就等同二手機,店家也願意使用二手回收價格回收,但因少年媽媽提出更高的回收價,因此雙方談不攏。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該少年12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他與您所締結之買賣契約依法需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也就是說若少年母親拒絕承認該契約,則該契約自始不生效力。您必須回復原狀而將購買手機的錢返還給少年母親。但因為該買賣契約自始不生效力,少年受領該手機就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您得向少年及其媽媽請求返還該手機,並向其請求手機從新機變二手機時所造成價差之損害。
回覆時間:2015-06-22 13:36:33
發問時間:2015-05-15 20:34:27
您好,我上禮拜有詢問中午無加班費的事宜,由於老闆當初叫我中午不打卡,這樣打卡無紀錄,就無法要回應得的加班費嗎? 還是能夠請老闆提出薪資證明 ,若是老闆沒有紀錄又給予現金,那我是否從法律途徑就無法得到任何賠償呢?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這涉及到舉證是否充分的問題,雖非不得於訴訟中主張,但若無打卡紀錄得以證明您中午有加班而老闆未支付加班費,只能憑藉其他證據或和請您一起工作之同事為您作證而加以證明。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