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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2015-07-20 21:46:23
你好,我想詢問一下,我目前在設立一個有會員制的網頁,所以想請問一下貴公司是否有在幫忙過目會員勾選同意條例內容這項目,或是是否有在幫人家制定,以及費用方面如何算,煩請以email作回覆,謝謝
發問時間:2015-07-18 14:27:28
生前授權給我。有代表他人死後也有授權關係存在嗎。還是授權關係因他人死就停止。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生前授權處理財產,必須視授權之範圍及內容認定是否有權於死後提領帳戶現金,若係逾越授權範圍或對方無法證明有授權之情事,卻取用被繼承人之印章提領,恐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建議您先就對方盜蓋印章並提領現金、處分財產之情事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
回覆時間:2015-07-20 10:13:34
發問時間:2015-07-18 14:23:42
這樣要先告她刑事或民事。他這樣偽文會被判刑嗎?
發問時間:2015-07-18 14:07:04
家父之前用她名字的帳戶在投資基金跟股票,家父剛昏迷中她就拿走家父所有存摺印張及一些資料跟收據。他未交出所有存摺。也未交出所有的東西。我們要怎處理。跟她說。他也不拿出。還說沒有拿。
發問時間:2015-07-18 13:56:32
如家父生前都有叫他跑銀行。死後他可以自行提領錢嗎。把股票也自行賣掉。匯進自己的戶頭。都沒知我們。連喪帳費也20萬。他那收據自己填寫,30,這樣可以嗎有罪嗎。
發問時間:2015-07-14 19:27:26
如領遺產未讓繼承知道。偷偷每間都領。跟轉近他戶頭。犯什麼罪。還有跟我們提告喪帳費。讓我們查到。這有罪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若係取用被繼承人之印章提領,恐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回覆時間:2015-07-17 11:14:46
發問時間:2015-07-09 03:51:19
您好:
補充不足的部分,就是我上星期一至星期五皆為中班,上班時間為16:30~00:30下班;一直上到星期六凌晨00:30下班。
但是,星期六早上08:30又必須加班至晚上20:30下班。接下來星期日休假,下週則上週一至週五早班0830~16:30,星期六則上晚上20:30至週日早上08:30
公司雖然週休二日,但現場人員於週休期間以加班論必須出勤.再次麻煩解答,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勞基法第30條規定之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2週合計不得超過84小時,您2週上班工時合計共104小時(8*10+12*2),已超過正常工時,超過部分就屬於延長工時,必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您本身同意也同意加班之情況下,雇主才能要求您加班,並依勞基法第24條支付您延長工時之工資。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已違反勞基法第79條之規定,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並處以罰鍰,您也可以向雇主追討加班費。
回覆時間:2015-07-09 13:43:35
發問時間:2015-07-07 22:18:46
您好:
我們公司為輪班制,分晚中早三班,每班皆上班八個小時,分別為08:30~1630'1630~1230'1230~0830,每週一換班。
若我是星期五中班,然後必須休八個小時後在星期六早上0830上班,又要含加班共12小時。是否這樣有違反勞基法?
那若正常日上班時,有時要中接早,或晚接中,這樣是否也違法?
若違反勞基法,我現有資料有近三年刷卡記錄,是否有不足?
可否請貴所提供意見,感謝您的回答,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1.工時制度,必須區分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正常工時部分依照現行勞基法第30條規定(今年新修正的勞基法第30條於105.1.1才實行),原則上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若經雙方協議,可將2週內的2日工作時數分配在其他工作日,但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不可超過48小時;另外若是第3項的行業別,得將8週內正常工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8小時;是勞基法第30條之1的行業別,則得將4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每2週內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延長工時部分則依照勞基法第31條規定,經雙方協議,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但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作時數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所以,您提到休8小時後再上班12小時,首先必須看是否有符合正常工時之調配,依您提供之資訊目前無法判斷是否有違反正常工時。延長工時部分若您與老闆就已先有共識,則在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未超過12小時之情況下,就不會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前提是延長工時數1個月不超過46小時)。
回覆時間:2015-07-09 09:39:45
發問時間:2015-07-03 18:09:25
有同性戀者誘騙輕度智障學習障礙者簽同意往來契約書並不能與女生交往或讓懷孕否則需賠償100萬元,並要他簽下本票(簽契約書與本票時他都不知道是什麼)因為我看簽名也不像是他簽的,但本人說有簽過很多張東西不確定是不是自己簽的,而且日期也是持票人簽上的
,請問可否以日期方面主張本票無效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該契約屬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應歸於無效,若該契約無效,本票擔保的債權不存在,該學習障礙者就不需負擔本票之票據責任;若契約有效但本票上之簽名是對方所偽造的,發票人既未於本票上簽名,依照票據法第5條之反面解釋,該學習障礙者亦不需要負票據上責任。另外發票日是本票必要記載事項,若該學習障礙者並未授權對方填寫發票日,對方自行填上,該本票亦屬無效之票據,且對方恐有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責任。
回覆時間:2015-07-06 17:09:24
發問時間:2015-07-01 14:27:22
我的留停老闆今天又有新的指示下來了,他要人事發公告說我侵佔、偷竊,並指我上班做直銷依法免職。
第一,我並沒有侵佔或偷竊公司東西,他指的應該是公務機
第二,我上班有在FB社團上做團購的事宜,這已經行之多年,公司都知道,但從未提出任何異議。
第三,人事單位特意不簽我的休假單卡,想要製造我是非經核準無故曠職的現象。
我有請教過他司人事,有指出勞基法會有"主從"的關係,如果說這一切的為難都是從我申請留停開始,爾後到勞工局協商時我是否能追討屬於我的權益?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建議您直接將您老闆違法不准育嬰假而要您離職之情事,向您工作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回覆時間:2015-07-03 1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