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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2015-06-30 14:44:55
請問我提出育嬰留停申請,但老闆不簽,因為他覺得我在人力不足的狀況下提出是蓄意留停,並影印一份公務機電話明細,指我有撥打私人電話為公器私用,要我自行離職。可是當初領用時並沒有註明不能撥打私人電話,而且明細是從102年12月開始,現在老闆小動作不段,人事兼特助也來勸退我,她說老闆一直以來都不喜歡我,叫我還是拿離職單吧,不然她不知道老闆還會用什麼手段對付我。
因為老闆的太太有政治背景,不知道會不會因為這樣即使我到勞工局申訴也無結果,眼看我申請的日期快到了,老闆都沒回應不知道該怎麼辦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您需確定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2條之規定,即必須您已任職滿6個月,且子女滿三歲前,且配偶仍有工作的情況下方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老闆依照同法第21條之規定不得拒絕,否則依照第38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撥打私人電話部分,若當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並未約定不能撥打私人電話,老闆就不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是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老闆要舉證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或您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且必須預先告知終止勞動契約及支付您資遣費。此外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若您因此而受到損害還可向老闆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時間:2015-07-01 11:37:10
發問時間:2015-06-24 09:04:17
在男方手機聊天程式內發現曖昧(不帶套/大力點)
能否向男方請求賠償?
直接用手機截圖存能有公信力嗎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通姦罪僅限於配偶與他人通姦之情況,若尚未結婚則無法主張。
回覆時間:2015-06-26 09:07:11
發問時間:2015-06-23 10:51:57
請問撫養權一定會給錢多的一方嗎?
如一個約1萬另一個3-4萬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若無協議由誰擔任,則由法院判斷,法院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民法第1055之1條之事項(子女意願、經濟能力等)綜合判斷,並非一定判給經濟能力較佳之一方。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回覆時間:2015-06-23 13:51:38
發問時間:2015-06-20 05:19:33
你好我過去曾經荒唐過但在今年5月份生產住院第二天醫院的社工就進病房來催繳住院手術費用,我的健保還沒去補卡的情況下所以費用相當昂貴將近十萬。於是住院到第7天的時候院方要我出院了。當時院方說孩子要留院觀察還不能ㄧ起出院,當下我就先回家坐月子。心想如果孩子可以出院時在ㄧ起辦出院手續。沒想到才幾天而已,醫院將我的孩子送往社會局。ㄧ直到現在我仍然未看見孩子。找到社會局他們說經院方通報說我是惡意遺棄孩子。
醫院原不是救人的地方嗎?爲什麼是以賺錢為首的方式來經營呢!已經快兩個月了我連月子都無心休息就連孩子現在在哪我都不知道,我接下來該怎麼辦我都無從著手。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可能是社會局在評估您是否適合當孩子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建議您還是趕快與社會局聯絡確認孩子現在被安置在何處,並向社會局說明您並非惡意棄養孩子。
回覆時間:2015-06-23 09:22:26
發問時間:2015-06-19 23:23:30
您好。
請問被廣西南寧吸金詐騙(老鼠會直銷),已退出,被騙的金額想跟上線要回,上線說要等他找新的人進來才可還我,時間半年一年都不一定,說很急要我自己去找新人。但我不可能去找,這是犯罪。請問能用什麼方式請他還錢呢?(若以不打官司的前提下,因為現在有經濟壓力)
請協助提供建議,非常謝謝。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若當初是用詐騙之方式使您加入並交付財物,建議您還是直接向警局報案以作處理。
回覆時間:2015-06-23 09:21:19
發問時間:2015-06-18 15:15:52
感謝您的解說!!
讓我受益良多
感恩啦!!
發問時間:2015-06-18 11:03:21
那再請問我說申請的原因就字面上是否造成對管委會的侮辱構成管委員會可對我提出毀謗.誣告等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就申請原因,若有相當理由得確信該內容為真實,原則上不會構成妨害名譽、誣告等,若您還有其他問題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您致電(02)2555-5631或備妥資料來所詢問。
回覆時間:2015-06-18 13:15:52
發問時間:2015-06-17 17:49:37
你好:
我日前向社區管委會申請閱覽年度會計帳目明細和管委會會議記錄相關資料,書面申請原因我寫:帳目雜亂,項目日期清,收入支出未附相關憑據,無法理解之。主任委員竟然說我所申請理由他無法接受要告我毀謗,拒絕接受申請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您可以存證信函告知管委會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提出帳目資料及會議紀錄。若管委會仍拒不提出,將依法提起請求給付帳冊之民事訴訟、業務侵占之刑事訴訟,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及命其改善、履行。
回覆時間:2015-06-18 09:42:05
發問時間:2015-06-15 20:31:31
您好,關於前述租屋修繕問題,還有些地方不太明白。合約上說公共空間共用,然而並未提及列示租賃包含公共空間之設備,但也沒有特別約定排除公用空間電器屬於租賃物,僅有載明關於租賃物之修繕,除租賃物屋頂漏雨,牆壁及樑柱破裂等由甲方出資雇工修理外,其餘門窗、玻璃、電燈等因乙方使用而損壞之部分,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由乙方負責修理。房客主張設備非因人為使用損壞,且合約並未明載非人為使用損壞要由房客負責,所以這類置於公共空間但租約未註明租賃包含公共空間內家具家電亦未明文排除之情況(ex.冰箱/電視/洗衣機/冷氣...等),該由誰負責公共區域之設備修繕呢?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若您的租賃契約只有提及公共空間共用,對於是否包含公共空間之設備未於契約中明載,則必須視訂約當時雙方對此公共設備是否列為租賃物之真意為何而定(例如帶看房時是否家電是否已經存在?是否有就家電告知只是方便大家使用,不包含在租賃契約內),若當初雙方認定該公共空間家具家電非屬租賃物,房東就不須負擔修繕責任,若認定公共空間之設備屬租賃物,又未特別約定公共空間家具家電排除房東之修繕義務,則房東必須負責修繕。若您還有其他問題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您致電(02)2555-5631或備妥資料來所詢問。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5:11
發問時間:2015-06-15 17:43:05
你好,我意思是說我可以去跟法院聲請拿的回來嗎?他目前是還沒執行的~
群益律師事務所回覆 :
您好:
未執行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將您的情形,向檢察官或法官陳明並聲請退保,若您還有其他問題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您致電(02)2555-5631或備妥資料來所詢問。
回覆時間:2015-06-16 15:25:20